基于现实可操作性的考虑,司法机关作为干预行为的受体,由其进行干预行为的记录和通报是最适宜的,但又必须以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为前提,以此让司法人员解除后顾之忧,敢于将干预行为及时报告所在的司法机关进行记录。
第二,地方债是财政权行使方式之一。根据日本《地方自治法》,都道府县、市町村各级地方都有权发行地方债。
否则地方自主之事务最终可能因将财政掣肘而落空,或转而由实际提供财政来源之上级操控,甚至有可能迫使地方以非法手段筹措资金。首先,法治能够最大限度克服地方债的不合理性。而在不同的宪政体制,以及同种宪政体制的不同发展阶段,人们对地方政府是否享有举债权却各执一端。综上,地方债的正当性必须有宪法的证成,否则纳税义务人之基本权保障,以及行政与立法、司法权分际,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均因公债之发行,而在宪法上处于不安定地位,纷争随时可能爆发……终将步向宪法危机。[26]15世纪的热那亚共和国债务曾高达政府收入的90%,但是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最终避免了政府破产的厄运。
无论采取何种途径,事实上最终都转嫁给纳税人。[41]See Richard Briffault, Foreword The Disfavored Constitution State Fiscal Limits and State Constitutional Law, Rut gers L. J.,Summer 2003. [42]财政部预算司:《法国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载《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22期。此后,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加大《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力度,促进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这就要求国家机关特别是自治机关必须有少数民族公民。这反映出一些自治机关缺乏自治意识与自治能力,也是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要真正享有自治权,还必须从人员配备上确保少数民族成员自主管理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
第一,《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宪政地位的确认。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予以明确,对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和怎样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若干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用27个条文,专门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自治权进行了规范,并确定了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职责。
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依法监督。制定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完善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实效 第一,全国44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建立了155个自治地方。尽管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权的规定,内容更丰富,要求更具体,力度更大,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四是大力选拔培养优秀基层少数民族公务员到民族自治地方乡镇任职,积极培养后备干部并畅通基层优秀少数民族干部晋升渠道。一是修改现行规定,调整自治条例制定程序过于严苛、存在事实上的事前审查制度的机制,取消对各自治区立法自治权的特别限制,将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程序中的批准程序改为备案程序,突破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难的困境,从而与(省级)非自治地方的立法程序相统一,积极推动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2013年后,新一届国家机构和全国政协领导人员中,少数民族成员7名。即使是下辖一州三县的吉林省,自治地方在全部出台了自治条例的同时,出台单行条例50余部。
很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包括一些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大量抄袭《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内容,造成立法内容大量重复。五是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强化国家认同。
一是国务院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就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以及培养各类民族干部人才、维护民族团结等方面的任务、职能、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作了具体规定,②为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提供保障。商务部高度重视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2013年,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加大了对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的投入:文化部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培养。第五,国际国内民族关系等客观环境出现新情况,中央与地方利益调整发生变化。此外,为了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和各项自治权的行使,各民族自治机关结合本民族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殊情况,制定了更为具体和灵活的单行条例。财政部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设置民族自治地方,是保障少数民族真正实现自治的前提条件。六是加强自治地方非自治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
新疆除自治区外,境内还有哈萨克、回、蒙古、柯尔克孜4个民族的5个自治州和哈萨克、回、蒙古、塔吉克、锡伯5个民族的6个自治县,但截至2011年,也仅有30件单行条例。极个别自治地方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中央照顾自治地方、上级政府照顾下级(自治地方)政府,把自治条例变成了要饭条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要有自信。《立法法》第66条的规定,即是在此意义上而言。
[3]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民族工作的大环境发生了重要变化。五是完善干部异地任职制度和干部任期制度,大力推进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异地使用培养,对自治地方干部的任期可视实际需要适当区别于一般地区。
① 第三,完善配套立法,进一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工作‘入世了,国际因素与国内因素密切交织在一起。人口超过100万的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三,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八是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的作用,弘扬少数民族所拥有的自我管理优良传统,体现少数民族在乡土社会治理方面的主体地位,实现基层群众自治。因此,我们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既不能脱离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基本国情,也不能将它作为中国道路、理论和制度的例外。
作为当地小宪法的自治条例自然发挥不了应有的保障当地自治权的作用。将关注的重心集中在该制度对保障聚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功能与作用上,不仅忽视了这一制度对于协调和处理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保障主体少数民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之权利实现的积极意义,而且忽视了在地方层面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实施自治的过程中存在的客观制约因素。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8个市县中有4个市县委书记是朝鲜族。一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大学毕业生服务家乡,改善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地区干部中所占比例仍然较低、而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的现状,改变自治地方人才流失严重导致发展滞后的状况。
同时,为切实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政治权利,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还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各级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具体而言,一是强化民族事务管理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对原有经济体制的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关于自治权的规定,更为具体化,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三是相关部门法就有关民族问题进行规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予以补充。
形象一点说,民族工作‘进城了,工作重点从边疆和农村牧区延伸到城市和东部。第四,中央有的部委以国家利益为名,限制自治地方立法权,利益关系难以协调。
在新形势下,要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提下坚持、完善并创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这也是自治条例立法活动正常开展受限的原因
[15](7)自卫权行使的地理范围虽然不一定限于本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但是从宪法上而言禁止海外派兵。2.对该攻击有采取自卫行动的紧迫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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